人事档案管理科

 

一、工作职责
1、管理个人及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2、人事档案的转接与管理。
3、保管期间负责身份认定、调整档案工资。
4、为存档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和评审的申报工作。
5、办理全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转正定级)手续。
6、依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7、为存档人员办理生育服务证。
8、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退休手续。
9、代办住房公积金。
10、管理外埠引进毕业生户口。

二、办事程序
(一)个人存档
1、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为调动人员出具商调函。
3、审核调入档案及档案、行政工资转递关系。
4、调入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人事代理合同书、女同志还填写计划生育合同
书、育龄妇女卡片。
5、调入人员缴纳档案管理费。
6、为调入人员办理存档卡片,退回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7、将调入人员档案登记后录入微机、入库。
(二)单位存档
1、开集体户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立户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2、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3、立户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名单,档案科出具商调函。
4、审核调入人员人事档案及档案、行政工资转递关系党组织关系。
5、调入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女同志还填写计划生育合同书、育龄妇女卡片。
6、退还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7、将调入人员档案登记后录入微机、入库。
(三)办理档案调出
1、存档人员出具商调函、存档卡片、身份证件、单位同意调出集体户介绍信(指单位委托存档人员)。
2、审核调转材料,结算档案管理费,进行档案转递登记。
3、提取调动人员档案。
4、审核调出人员档案材料,出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
5、将调出档案密封加盖公章交取档案人签字。
(四)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转正定级)手续
1、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科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3、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科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4、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5、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6、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聘用单位或本人持存档证明到档案管理科领取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个人按要求填写后由聘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回人事档案管理科。
7、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干部身份,其档案中的定级工资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8、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聘用单位并从档案管理科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科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9、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是起重新计算。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存档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和评审的申报工作
1、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⑴、中专毕业见习期满,认定"员"级。
⑵、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
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
⑷、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⑸、获得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
2、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历及学历要求:
⑴、中专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满4年(含)以上,可评审"助理工程师"。
⑵、大专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含)以上,且已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可评审"工程师(中级)"。
⑶、本科毕业或有硕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5年(含)以上,且已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可评审"高级"。
⑷、博士学位担任"中级"2年以上,可评审"高级"。
3、报送材料:
⑴、参加认定的人员须报送: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须报:认定表2份;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彩照1张。
⑵、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送:评审申报表2份,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结合本人从事工作撰写的专业论文1篇(A4纸打印3份),一寸彩照1张。
(六)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并在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中心参保。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以及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人员。
2、新参险人员带三张一寸免冠彩照;已参险人员带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3、出示本人户口薄。
4、填写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缴纳医疗保险协议书、打印信息采集表。
5、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据发票。
(七)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1、出示本人户口薄。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登记表。
3、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据发票。
三、收费标准
保存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收手续费。
2004年度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下:

项目名称 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险 22%
失业险 2%
基本医疗险 7%
住房公积金 16%


四、法规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3、《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4、《北京市怀柔县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业务暂行办法》怀人事(1999)13号。
5、《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号。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
7、《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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